美豐教師聘約要點

美豐教師聘約要點

一、教師應恪遵教師法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服務法令,修己善群、敦   品勵行、熱忱服務,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,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。

二、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,同時非依法律規定,不得洩露學生或其家庭資料。

三、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,立場應保持中立,不得為特定政黨、宗教、做宣傳。

四、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,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,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外兼課(職)。

五、教師對於教學,應充分準備教材,採用適當教法,適時實施教學評量與補救教學,注意教室管理、認真批改作業,並參與假期學習活動等有關工作。

六、教師有兼任導師、行政職務、附設補校課務及參與社會教育活動之義務。

七、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(如班會之指導、晨間活動、午餐及午休之督導、教室整潔之美化、節約能源、缺曠課之處理,週記、家庭連絡簿之批閱、家庭訪問等)並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、學         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。

八、教師為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,負有導護工作之責任。

九、教師應秉持教育愛,以引導學生適性發展,培養健全之人格。

十、教師負有管理教室設備及維護學校公務之義務。

十一、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、或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、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。

十二、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、週會、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,並履行會議之決議

十三、教師差假悉依「教師請假規則」、「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」及有關規定辦理。

十四、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,充實專業知能,並參與教學、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,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。

十五、教師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、政府福利互助及校內教職員福利互助之權利與義務。

十六、教師之退休、撫卹依法律規定辦理。

十七、教師因執行教學及校務行政工作,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,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。

十八、教師依學校章則及有關規定,享有教師法第16條之權利。

十九、教師接到聘書後,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,逾期視為棄聘論。

二十、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,如因故必需離職者,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,提請校長同意,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。雙方對來年聘約,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
          不願應聘者,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前一個月前通知對方。

二十一、教師之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,悉由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議決辦理

二十二、教師對於學校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其權益時,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,於未獲解釋確定前,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。

二十三、教師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,應主動迴
              避或陳報學校處理。

二十四、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及身體之自主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

二十五、教師不得違反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、猥褻罪之規定。

二十六、本聘約未盡事宜,悉依照「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」或有關法令辦理。

二十七、教師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,應
              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。

二十八、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