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動載具使用原則

彰化縣大城鄉美豐國小學生行動載具、手機使用管理辦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09.08.28修訂

一、依據:106學年度期末校務會議決議辦理,109學年度期初校務會議修正。         

二、目的:為讓家長於上學放學期間確實掌握學生行蹤之便,及避免學生濫用手機,造成家長

          與學校之困擾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三、申請對象:本校各年級學生申請。

四、申請方式:

  (一)每學期開學第一週內向教導處訓導組提出申請(申請表如附表)。

  (二)申請者須經監護人同意切結並確實瞭解手機使用規定,並願意遵守本校使用規定。

  (三)申請表經家長同意會簽相關單位並陳校長核示後,始准予攜帶手機,並於規定時間內使用。

五、手機使用規定:

  (一)手機使用係為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繫、溝通;不得為交友、聊天、拍照、攝影及聽音樂使用。

  (二)學生手機限於上學前及放學後離開學校使用,嚴禁於在校期間使用。

  (三)若有緊急事件需使用,須經導師或學校老師同意後,方可使用。

  (四)上課期間手機應關機,若於上課時發出聲響或振動,第一次沒收時放學後歸還,並紀錄之,一個學期違規使用累積達三次即終止在校使用手機之權利。

  (五)手機由個人自行保管;遺失、損壞學校恕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
  (六)學校有特殊活動:校慶運動會、慶生會……經過導師同意後始可使用於拍照。

六、若學生利用手機滋事,造成同學、老師及學校之困擾,依情節輕重處以愛校服務或生活教育訓練。

七、違反手機使用規定者,依校規議處,終止該學期在校使用手機之權利,並取消下一學期之申請資格。

八、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