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警政署1101210函-適時派員協助學校導護工作說明,請大家遵守導護人員指揮

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

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校長    


張貼日期: 2021-12-30 08:52:40  點閱:516


公文重點內容宣導:'

二、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5款:「汽車駕 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,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 發者,得逕行舉發:五、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,經 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。」、第82條 第1項第11款: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 止並消除障礙外,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,200元以上 2,500元以下罰鍰:十一、交通勤務之警察、依法令執行指 揮交通、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 員以外之人員,於道路上攔阻人、車通行,妨礙交通。」 等規定,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得於學校周邊 執行指揮交通,並得依規定簽證檢舉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 穿越道之違規車輛。

三、惟為避免民眾違規臨停造成交通阻塞之情事,副本抄送各 直轄市、縣(市)警察局,請審酌轄內警(民)力及各級 學校所提需求等實際狀況,適時規劃勤務派員加強校園周 邊重要路段、路口之交通疏導及違停取締,協助學校導護 人員進行交通導護工作,以共同維護學生通學安全及其他 用路人之交通安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