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」,自113年8月26日生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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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4-09-03 15:54:06  點閱:88


主旨: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」,自113年8月26日生效,請查照轉知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 理。

二、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,請依 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(諒達)辦 理。

三、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。